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1201民初35号 原告: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228735169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2-4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05319139XE,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29日向原告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计258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