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莱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佛山富莱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等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452号
原告:佛山富莱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四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男,1960年5月9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8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富莱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区荣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承接原告分包的丽日广场-正大会员店电/扶梯安装工程中应承担的清理包装厢杂费8910元+500元(共9410元)、施工电费10400元、不安全文明施工罚款2000元、工期严重滞后罚款2000元、验收费用分摊1000元,合计24810元。以上款项已由原告代被告现金垫付;2、3000元代理人代理费、资料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保留因被告原因而被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责的索赔。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梯分包协议,根据协议第一章第二条的约定:一、被告未在安装电梯期间及时清理包装杂物,建设方于2017年1月11日现金扣款8910元和2017年10月31日现金扣款500元;二、电梯从2016年4月底开工安装到2017年3月上旬整改完成不合格电梯项目,被告一直无自行安装用电分表,因此开发商于2017年1月11日现金扣款10400元;三、在2016年6月26日安装丽日广场2号3号办公楼7号商业楼室外坡梯,被告罔顾施工安全,未做好安全措施,导致发生事故,开发商于2017年10月31日现金扣款2000元;四,被告延误工期,开发商处以2000元严重滞后罚款,并于2017年1月11日现金扣款;五,开发商为确保顺利通过联合验收,共产生验收分摊费1000元,并于2017年1月11日现金扣款。
本案在审理原告佛山富莱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区荣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富莱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佛山富莱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