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82执保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盐城南大道6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因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涂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