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2民初71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被告: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盐城南大**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对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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