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2民初71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盐城**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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