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王贵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457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