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巢湖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4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8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靳志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蒙蒙,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班诉被告巢湖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