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巢湖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巢湖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4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8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靳志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蒙蒙,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班诉被告巢湖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