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民二终字第00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久美得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湖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志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久美得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巢湖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安徽久美得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1)庐江民二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久美得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久美得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620元,减半收取4810元,由上诉人安徽久美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庆农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