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81民初2625号
原告:***,男,1969年9月30日,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丹霞大道南路**国宾壹号售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M895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8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