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市万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231号
原告:赤水市万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赤水市文华办双龙村芭蕉沟沟口上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1MA6E3A2X7Y。
经营者:陈东,个体工商户。
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赤水市丹霞大道南路600号国宾壹号售房部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M895XJ。
法定代表人:丁浜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赤水市万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赤水市万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万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万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原告赤水市万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袁华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