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市翔源租赁站与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9675号
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万鲢路风华日丽苗圃公司里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1MA6ECPRX62。
经营者:朱卫,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丹霞大道南路**国宾壹号售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M895XJ。
法定代表人:丁浜溟。
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赤水市丹霞大道南路600号国宾壹号售房部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HBCR24K。
负责人:吴正兵。
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因赤水市翔源租赁站在本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前申请撤回起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之规定,本院对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5元,由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陆 世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庆花
书记员肖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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