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丹霞大道南路600号国宾壹号售房部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M895XJ。
法定代表人:丁浜溟。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0,13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00元,执行申请费502.00元,共计41,0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1,035.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世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赖 浩
书 记 员 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