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322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昂,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丹霞大道南路**国宾壹号售房部**。
法定代表人:丁浜溟,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76.00元,减半收取6,43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玉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