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318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丹霞大道南路**国宾壹号售房部**。
法定代表人:丁浜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润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明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