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现代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荣岩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与陕西现代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4524号 原告榆林市荣岩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现代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荣岩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现代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