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706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被执行人:安徽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四新。
本院在执行安徽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新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374.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