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中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2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1号2幢2单元22层2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222009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C座29层2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3555XM。
法定代表人:**。
河南中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2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86470.4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产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2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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