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2民初26388号
原告:泵世界网络信息(北京)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北京泵世界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李庄村东北京山水泰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挪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49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郭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丽,女,系挪信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泵世界网络信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泵世界公司)与被告上海挪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挪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凤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泵世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泵质保金6,465.30元;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4日签订了《北戴河采暖改造东山站项目、南戴河心乐园项目水泵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174,336元,约定由原告出售水泵及定压补水装置给被告,水泵质保期限为三年,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水泵质保金为6,465.30元。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出售水泵给被告,三年质保期已结束,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质保金,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挪信公司辩称,被告在案涉产品质保期内多次联系原告维修人员,但是原告均未予回复。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导致原告产生维修费用1,850元,且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每延期一天应按合同总价1%计付违约金,被告可以直接从质保金扣除违约金,故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原告泵世界公司(乙方)与被告挪信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SH-JD-GX17-001的《北戴河采暖改造东山站项目、南戴河心乐园项目水泵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采购水泵用于北戴河区东山站项目、南戴河心乐园项目。该合同载明:“……乙方联系人:邵某……合同总价174,336元……第二条:付款方式2.1甲方有权按照各个项目的施工进度支付相应预付款。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个项目合同款的30%作为预付款(其中20%为定金),货到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各项目设备的95%,剩余部分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内,若无质量问题或乙方按照甲方的保修指令保修的,自相应设备质保期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第五条:质量标准及验收、保修……5.3产品质保期为:水泵保修期3年;补水装置保修期5年。货到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保修期结束,乙方在此期间承担免费保修责任。水泵若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甲方向乙方发出保修指令的,乙方应当在四个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故障,若水泵经乙方修理三次后,该水泵再次发生故障,无法正常工作的,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水泵整体更换,但自然损耗、甲方故意破坏、甲方不正确使用而导致损坏的除外,但设备的易损件无论发生何种原因的损坏,乙方应免费更换。第六条:违约责任……6.3若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条履行保修义务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上述合同签订后,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送货。
2018年7月16日,被告向高某发送微信:“高总您好,我们新调试机房有台水泵漏水、请安排检修下,谢谢!”高海涛微信回复:“收到,明天去看一下”。2018年9月25日,被告向高某发送微信:“高工,你好,滨海有台水泵盘活不动,拆开是这样,什么情况?”高海涛回复:“轴承进水了,需要更换轴承,重新加油。”此后,被告又向高某多次发送微信,高海涛未予回复。2018年11月7日,高海涛拒收被告微信。
2018年9月1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凤通向被告发送微信:“吴总,9月10(日)签的合同,怎么还没邮过来?钱的事要抓紧了,说好的”,被告微信回复:“上海现在也没理我,要不你问下王某,我跟你对水泵也是他安排的,我也不知道他们说很急,还催我赶紧对出来,现在我也一头雾水。”王凤通微信回复:“你把上海法务的电话给我。”被告回复:“上海法务说让你联系王某,他们只审合同,合同已经提交不在他们手上。”2018年12月25日,王凤通拒收被告微信。
2019年7月3日,因案涉水泵出现漏水问题,被告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后为此支付维修费1,850元。
原告当庭陈述,当时就案涉项目,原告只负责水泵。项目指挥部组建了个微信群,其中不光有原告,还有其他货物的供应商,高某在该微信群内系原告方人员,其法定代表人王凤通也在该微信群内。2017年10月案涉项目结束后,微信群就解散了,而高某也不再负责案涉项目。被告就水泵维修事宜不应再联系高某,而应联系案涉合同载明的联系人邵某。
另经本院释明,被告表示,其坚持认为不应支付质保金,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承担质保金,则对原告主张质保金总额为6,465.30元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北戴河采暖改造东山站项目、南戴河心乐园项目水泵购销合同》、送货单、相关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水泵报修微信、水泵维修明细表、发票、购销合同、现场水泵照片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戴河采暖改造东山站项目、南戴河心乐园项目水泵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案涉水泵质保金6,465.30元。被告辩称,原告方人员高某及王凤通以拒收信息方式拒绝履行保修义务,不仅应赔偿被告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且依约应承担违约金,经计算,被告已无需向原告支付质保金。而原告提出,被告未联系案涉合同载明的联系人邵某报修,由此所致损失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水泵保修期3年,原告在此期间承担免费保修责任,但自然损耗、被告故意破坏、被告不正确使用而导致损坏的除外,而设备的易损件无论发生何种原因的损坏,原告应免费更换。原告当庭确认高某在案涉项目微信群中系原告方代表,故被告在微信群关闭后,因维修事宜继续联系高海涛合乎情理,即使高海涛不再负责维修工作,其亦应将相关事宜转告泵世界公司。王凤通作为泵世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理应对包括售后维修在内的泵世界公司的全部事务负责。但根据在案证据反映,高某和王凤通均通过拒收信息的方式拒绝接受被告的报修,客观上造成被告无法及时向泵世界公司报修。然而,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曾与案涉合同所确定的联系人邵某联系报修事宜,故被告的报修行为也难谓全面妥当。因此,对于案涉水泵未能有效报修、及时维修的后果,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本院本着诚信、公平之原则,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考量后酌定由原告承担相应损失费用1,200元。而就被告提出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1%计收违约金并抵扣的抗辩,本院则不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对质保金总额为6,465.30元不持异议,扣除前述原告所应承担的1,200元后,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质保金金额为5,265.30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挪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泵世界网络信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5,265.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泵世界网络信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上海挪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劳玉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