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与永恒(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3533号
原告: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3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惠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永恒(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之江路118号商务楼4F。
法定代表人:钱观夫。
原告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恒(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74元,减半收取计8337元,由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萧方训
人民陪审员*辉
人民陪审员徐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