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1922号
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328号B区三楼3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儒文,总经理。
被告: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3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鹏程。
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9元,由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书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詹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