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海阀门成套有限公司、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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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6402号
原告:金华市中海阀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佛手小区(五一路562号)5幢9号房。
法定代表人:洪丽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仲哲,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3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鹏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中海阀门成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梓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中海阀门成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中海阀门成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中海阀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刘文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蔡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