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90号
原告:****联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礼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力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团结路16号东原锦悦第9幢28层25号。
法定代表人:申普斌。
原告****联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力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联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4元,由原告****联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