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40167号
原告:佛山市***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6区钢铁世界北路0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PUL97U。
法定代表人:洪海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力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团结路16号东原锦悦第9幢28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8291218W。
法定代表人:申普斌。
原告佛山市***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力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以被告付清全款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原告佛山市***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必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