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腾瑞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枝特区黔通五金机电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枝特区黔通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路(同心家园3号1-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3MA6HX7HP5Y。
经营者:***。
原审被告:四川龙腾瑞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F单元24层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961XOJ。
法定代表人:田丹,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但成强,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六枝特区黔通五金机电经营部及原审被告四川龙腾瑞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民初1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民初1567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应无管辖权。
六枝特区黔通五金机电经营部未作答辩。
四川龙腾瑞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成强、***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