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腾瑞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宏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F**24层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961X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毫,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枝特区宏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龙泉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58068298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股东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区。 原审被告:但成强,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四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枝特区宏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但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岩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婷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