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F**24层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961X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毫,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枝特区宏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龙泉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58068298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股东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区。
原审被告:但成强,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四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枝特区宏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但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岩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婷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