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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5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7286835G,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科技园区普陀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顾剑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碧莹,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40536450W,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门外村。
法定代表人:李斐。
申请执行人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2民初87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25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申请执行费349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其注册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到其经营场所。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2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申请执行费3495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58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齐
审判员叶海慧
审判员施珊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罗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