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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5执异34号
申请人:孙丽义,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645248593。
法定代表人:胡浩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9日裁定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孙丽义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孙丽义,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各一份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5年9月1日,经本院主持,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奇艺国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奇艺国公司应向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后奇艺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浙0205执1243号。2016年12月1日,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5月9日,本院裁定变更***为(2016)浙0205执124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2021年8月27日,孙丽义与***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孙丽义受让本案债权。同日,***与孙丽义签订《债权转让确认书》。2021年8月29日,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奇艺国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丽义作为本院(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承受人,其主张变更其为(2016)浙0205执124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孙丽义为(2016)浙0205执124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权利范围仅限于(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范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董继安
审判员汪志平
审判员赵人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荣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