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

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5762号
申请人: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王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14721054N。
法定代表人:黄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科技园区普陀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7286835G。
法定代表人:顾剑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29,143元或等同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29,143元或等同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