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辉彩板厂、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3465号 原告:******辉彩板厂,住所地**市震泽镇里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9MA1PN0058M。 经营者:***,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科技园区普陀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728683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辉彩板厂诉被告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辉彩板厂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彩板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彩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48元,减半收取10,224元,由******辉彩板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