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3465号
原告:******辉彩板厂,住所地**市震泽镇里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9MA1PN0058M。
经营者:***,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科技园区普陀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728683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辉彩板厂诉被告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辉彩板厂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彩板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彩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48元,减半收取10,224元,由******辉彩板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