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5762号之三
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王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14721054N。
法定代表人:黄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科技园区普陀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728683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74元,减半收取计45,487元,由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