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

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57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王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14721054N。 法定代表人:黄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科技园区普陀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728683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赣1104民初576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29,143元或等同价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龙山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29,143元或等同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