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8民初1208号
原告:新疆金河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企业总部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程建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德,系木垒县木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友谊路月安小区**楼**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李佳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自文,男,1966年1月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灵武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娟,系吴忠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疆金河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金河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现原告新疆金河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河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72元,减半收取计8,536元,由原告新疆金河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恽乃武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