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1959年9月15日,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动力区。
法定代表人刘柏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1972年5月12日出生,男,回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本院依据(2019)黑0104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85011.5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04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关博文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