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

黑龙江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202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职业黑龙江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花园西街名都苑。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等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