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202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祥忠,黑龙江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