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等申请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香执郊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阿公路1公里。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五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五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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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谭庆
代理审判员*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曹连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