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外执字第50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础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前进分区19号B栋一层13-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哈阿公路1公里。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外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大建筑工程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截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该案的未执行标的为292311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执字第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