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城市助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1437号
原告:河南省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芒山路中段牡丹小区70栋3单元6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8MA44UPDK6B。
法定代表人:蒋永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上海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助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58G4M1。
法定代表人:李士军,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骥,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助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