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财保67号
申请人:***,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云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西延西侧洲际华府一期13幢2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景涛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17,57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17,57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