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泰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开,仁寿县三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彬,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中泰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2单元4层4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中泰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1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其与***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覃 棱
审判员 王美福
审判员 辛利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