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4财保352号
申请人: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94473986。
法定代表人:江甫屏。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迎宾大道**六韬珠宝产业园六韬大厦****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PHM8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提供了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