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欣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茂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德茂公司上诉称,为有利查清案件的事实,应追加骆某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由于骆某系香港居民,属涉外案件,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将“工程所在地”约定为合同履行地,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买卖的混凝土用于花都区莲塘村农田建设项目,故该“工程所在地”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应为有效,广东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德茂公司上诉称本案应追加骆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当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追加当事人不属法院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的内容,故德茂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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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