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131号
原告:杭州永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信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岩路1号华论国际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祥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信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永祥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杭州永祥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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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