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9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中路6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女,系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前桥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095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7,815.84元的财产。现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7,815.84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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