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951号之一
原告: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前桥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中路6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女,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中路60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祖梦世界乐园有限公司、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659.08元,均由原告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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