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222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前桥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昆山开发区第三大道1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3民初15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96870.0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369元,合计605239.0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5239.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