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1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前桥路181号。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2年4月20日提起点对点查询,于2022年4月21日提起总对总查询,于2022年5月5日至连云港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查询,于2022年6月11日再次提起总对总查询。经查,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州区×××路××××号楼×**×××室不动产(权证号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依法无处置权;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至连云港海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处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高 旭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