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旺高工业区西湾园区工业大道与平石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广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可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1103执13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强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