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5566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徐 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玉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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