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24民初2758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D区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72677738K。
法定代表人:王满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正平,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欣茂华公司)、周正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被告上海欣茂华公司及周正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被告周正平、被告上海欣茂华公司及周正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欣茂华公司、周正平立即支付拖欠保洁工资和清理垃圾费合计12000元;2.判令上海欣茂华公司、周正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份,***为上海欣茂华公司及周正平承接的儒林印象碧桂园工地清理垃圾和保洁工作,上海欣茂华公司、周正平拖欠***12000元清理垃圾费和保洁费。2019年5月25日,周正平的项目部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收存,2019年9月周正平又出具一张欠条。两张合计12000元。周正平声称过一段时间支付,约定时间到期后,始终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付,***只有起诉。另查明,周正平的项目部属于上海欣茂华公司在全椒县碧桂园工地设置的分支机构,拖欠的保洁费用应由上海欣茂华公司、周正平承担。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具诉状,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上海欣茂华公司、周正平辩称:费用已经结清,不存在欠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震、周正平系上海欣茂华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5月,***为上海欣茂华公司承接的碧桂园·儒林印象项目提供保洁服务。2019年5月9日,***出具了一张收条给上海欣茂华公司,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上海欣茂华儒林印象碧桂园1#、2#号楼开荒保洁费捌千贰佰圆(¥8200.00),一户100元,1号楼共计22户,2号楼共计60户。”但当日上海欣茂华公司未支付该8200元,而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转账给***2200元,于2019年5月18日支付6000元现金给***。***提交了一张欠据,内容为:儒林印象项目清理垃圾2号楼6000.00(陆仟圆)未付,由公司转帐支付,2019年5月25日黄震,2019年5月25日周正平,该欠据上加盖了上海欣茂华公司碧桂园·儒林印象项目一期货量区项目部印章。上海欣茂华公司、周正平否认该欠据上的签名为黄震、周正平所签,但认可印章的真实性。2019年8月8日,周正平转账2000元给***。***提交了一份欠条复印件,内容为:今欠到保洁工资6000.00元(陆仟元)整儒林印象6号7号楼垃圾清理。周正平2019.9.15,欠条上加盖的印章与上述欠据上加盖的印章一致。上海欣茂华公司、周正平对该欠条复印件不予认可。诉讼中,***明确表示要求由上海欣茂华公司承担责任。
另查明:***称碧桂园·儒林印象1号楼保洁费为2200元,2号楼保洁费为6000元,另2号楼垃圾转运费为6000元(共60户,每户100元);6、7号楼保洁费为6000元。上海欣茂华公司、周正平称碧桂园·儒林印象6、7号楼***只清扫了一天,其已支付给***2000元,之后***没有继续干。***提交了与周正平之间的通话录音。2019年5月10日的录音内容为:***(简称常,下同):靠大门这栋是几号楼,6号还是7号?周正平(简称周,下同):6号,常:6号楼这个黄沙怎搞,还用吗?周:6号楼,我不知道唉。常:黄沙我把它撮到房子中间了?周:别靠墙啊。常:不靠墙。周:他那个可转给你了?常:啊?周:他那个钱可打了?常:他那个今天八九点钟前一定要打,不打他说的他自己转给我。周:好的,好的。常:可靠谱啊?我还觉得你们有点不靠谱。周:不是,昨天他那个钱转了,等于是,不管,不管,现在就给你打进去吧。常:后头这6、7号楼搞好了你把流程办一下吧,不然你们公司太慢了。周:好,好,好。2019年6月5日的录音主要内容为:周:你那个扫垃圾,你说多少钱我给你?常:你说,现在叫你说,连天加夜地。周:你要好多?反正现在是没钱的,现在就6、7号楼是吧?常:现在你说多少钱?周:6号楼、7号楼多少活?常:在一块两个单元,120户。周:什么?120户?常:那个16层,两个单元。周:一层你还扫了?常:16层去掉一层不是还有15层吗?周:15层?7号楼多少层?7号楼一共15层。常:那就14层对吧。……你现在说多少,差不多不就算了么,生意还在做,往后闹僵搞什么呢。周:我跟你说,账我算好了,坚决是付不了钱的。常:怎么搞的呢?周:付不了钱,工人工资都没付啊。常:付不了就再推几天也行,现在把账算下好吗?……这个事反正这么长时间了,现在先把账算一下。周:你别跟我算账,你直接跟我讲多少钱就行了,这个账怎么算呢。按户算,没做好我怎么算。常:就这边算60户,去掉2户,还有58户,那边28户,26户哦。周:我说了你不要跟我算户,算户我是不会给你钱的,你直接讲你要多少钱就行了。常:8000块钱。周:8000块钱?扫了有80户啊?100,你怎么算8000块钱?常:这边60户,那边58户,就100多户了,能去掉多少户呢,你自己讲。2号楼扫垃圾的当时我们都谈好了。周:2号楼多少钱呢?常:2号楼扫垃圾不包括垃圾转运嘛。周:垃圾谁让你搞下来的?常:那天晚上黄震叫我搞下来,我打电话给他的,他说你搞。晚上我打电话不也和你讲的吗?周:你这样吧,你别和我搞8000块钱了,我来和汪其生(音)通个气,我看多少钱。常:那你尽快通气。周:你底价是多少?常:有个差不多就管了。周:明天给你答复。2019年6月19日录音主要内容为:周:我刚才跟他们说,他们说你现在要多少钱?常:多少钱那天我不是和你讲过了吗?周:我知道你说是要11000么,我刚才和他们讲你说个底价,说个底价你给我们打个收条走个程序。常:这个底价怎么说呢?周:这个你想挣钱,说实话,要不我也很难做的。常:实际上,要不你就搞个万把块钱,给你2000块钱,我8000块钱不就管了吗?周:我不要,我不要。常:一共一百多套。周:你这样,你写个6000块钱的收条。常:写多少钱?周:6000。常:6000块钱太少了吧?周:你就写一个,拍一个我微信,就跟你上次写的一样,你知道怎么写吧?常:你流程怎么走?周:你就写收条,今收到儒林印象碧桂园垃圾清运费共多少套、每套多少钱,然后写上你名字,你上次写过吧?常:6号楼、7号楼的怎么写呢?周:你就写垃圾清运费好了,6000块钱就行了。常:那一共就写这么多啊。周:你写完微信拍给我。常:管。2019年7月12日录音主要内容为:常:周经理,那个小工找到了吧?周:找个屁呀,你没跟他们说吗?常:昨天晚上打电话打两个电话你都没接,他说。周:他打电话给我我接了,有一个男的。周:昨天晚上?前天晚上。常:他说昨天晚上,又有一个打两个电话给你没接。周:你把电话给我,我来打。常:那个星期五来,你给他那个钱搞了。周:今天没的钱,下一周把你所有的事情都解决。常:我叫他们打你电话还是怎搞?周:你让他打我电话。常:哦。2019年8月5日的录音主要内容为:常:工人都给我薅着,我有什么办法?周:你去你能要到钱吗?常:那怎么搞呢?我找你找不到。周:我自己的钱都没拿出来。常:我知道唉,现在工人不是不愿意嘛。周:我什么时候把钱拿到,我什么时候给你。公司一直出钱不进钱,他愿意给吗?常:那你写个条子吧,让他们放心,你不写条子公司马经理也讲了空口无凭来要钱,他们也不好讲,对吧?周:你星期四来我给你写。常:我现在过来了,滁州到这多远,跑一趟不容易。周:我现在从嘉兴跑过来我容易是吧?常:我看你们公司有一个人,你让他写一下可管?盖个章。周:我现在敢把公章放办公室吗?我公章我随身带,你星期四过来。常:好,好,那就这样。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提交的欠据原件、通话录音以及上海欣茂华公司提交的收条复印件、激励人员名单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上海欣茂华公司与***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为上海欣茂华公司承接的碧桂园·儒林印象项目提供了保洁服务,故双方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周正平系上海欣茂华公司工作人员,诉讼中,***也明确表示要求由上海欣茂华公司承担责任,故相应的合同义务应由上海欣茂华公司承担。根据双方所举证据,该项目1、2号楼垃圾清扫费用合计8200元已付清。上海欣茂华公司、周正平称碧桂园·儒林印象6、7号楼***只清扫了一天,其已支付给***2000元,之后***没有继续干,但***提交的录音能够证实其完成了该项目6、7号楼的垃圾清扫工作,也完成了该项目2号楼的垃圾转运工作。关于该项目6、7号楼垃圾清扫及2号楼垃圾转运费用数额,***依据欠据原件以及欠条复印件主张金额为12000元,但其提交的日期为2019年9月15日的欠条系复印件,上海欣茂华公司、周正平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提交的录音内容显示,2019年6月5日和2019年6月19日其与周正平经过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该项目6、7号楼垃圾清扫及2号楼垃圾转运费用合计为6000元。扣除周正平于2019年8月8日转账给***的2000元,目前仍下欠4000元,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称周正平于2019年8月8日转账给其的2000元系周正平让其找人干活,其给周正平找人干活,其没有参与,周正平把费用支付给其,其已支付给其他人了,与本案无关,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上海欣茂华公司提交的2019年6月1日的转账记录发生在2019年6月19日即双方协商确定下欠费用为6000元之前,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其辩称的费用已经结清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垃圾清理、转运费用合计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清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静
书 记 员 苗芳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